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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出口须慎选包装
发布时间:2015-04-20 17:04:18

    今年3月5日,山东泰安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一家企业首次出口的一批2,5-二甲基-双(叔丁基过氧基)己烷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时,发现企业正使用200升闭口塑料罐对已生产完毕的产品进行包装,并计划在最终出口时也使用这种包装。

  2,5-二甲基-双(叔丁基过氧基)己烷属于5.2类有机过氧化物,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要求,该种产品要按包装方法OP5的规定选择包装规格,即液体产品所用包装最大容量不得超过30升,企业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检验人员现场指出了错误做法,并指导企业选择了恰当的包装,确保了产品的顺利出口。

  泰安局提醒广大企业,出口危险品的包装不应仅注意包装物类别、密度等是否与产品建议包装类别、密度相适应,还应注意包装方法是否有特殊要求,其中对4.1类、5.2类产品以及属于其他危险类别但危险性较高的产品应特别注意,防止由于使用了不恰当的包装而遭遇更换包装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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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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